外籍養護機構看護工 申請條件及相關法規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四條第二款之機構看護工作,其雇主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一、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二、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
 三、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立之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 【步驟一】申請資格

    • 外籍養護機構看護工 申請流程圖

    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以各機構實際收容人數每3人聘僱1人。申請外國人人數,合計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之人數。 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 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立之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以其依法登記之床位數每5床聘僱1人。申請外國人人數,合計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之人數。

      • 【步驟二】辦理國內招募程序

      符合申請資格雇主至移工工作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若無法聘用適當的本國勞工,則可取得求才證明書正本,以便據以引進移工。

        • 【步驟三】申請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書

        雇主可自行至各縣市政府申請符合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2條第1項第5款規定證明書,該證明書自開立日起60日內為有效期限。 

          • 【步驟四】申請「招募許可函」 

          1. 雇主重新招募同1外國人,須於該外國人期滿前4個月內方可申請,並應於求才證明書及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書60日有效期限內檢附下列文件,以掛號郵寄或親自送件:
          2. NAF-009機構看護初次(重新)招募申請書 。
          3. 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影本、機構設立證明文件及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4. 審查費新臺幣200元整。(費用請事先繳納完畢) 以下請依個人狀況,自行評估是否需要檢附。
          5. 團體立案證書影本(人民團體須檢附)
          6. 法人登記證書影本(法人機構須檢附)。
          7. 受委託經營管理契約影本(受政府機關委託經營管理者須檢附)。
          8. 養護機構:檢附機構實際收容人名冊正本及收容人罹患精神病、失智症、中度以上之身心障礙證明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9. 護理之家(含醫院附設之慢性病床及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床位數證明文件影本。
          10. 養護機構:本國看護工名冊正本(長期照護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須檢附,須經當地社政機關驗章)。
          11. 護理之家(含醫院附設之慢性病床及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本國看護工名冊及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書、照顧服務員職類技術士證、有效之長照服務人員證明或高中(職)以上學校照顧、護理等相關科、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證書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