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養護機構看護工 申請條件及相關法規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四條第二款之機構看護工作,其雇主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一、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二、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
三、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立之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
- 【步驟一】申請資格
- 外籍養護機構看護工 申請流程圖
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以各機構實際收容人數每3人聘僱1人。申請外國人人數,合計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之人數。 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 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立之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以其依法登記之床位數每5床聘僱1人。申請外國人人數,合計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之人數。
- 【步驟二】辦理國內招募程序
- 【步驟三】申請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書
- 【步驟四】申請「招募許可函」
- 雇主重新招募同1外國人,須於該外國人期滿前4個月內方可申請,並應於求才證明書及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書60日有效期限內檢附下列文件,以掛號郵寄或親自送件:
- NAF-009機構看護初次(重新)招募申請書 。
- 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影本、機構設立證明文件及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 審查費新臺幣200元整。(費用請事先繳納完畢) 以下請依個人狀況,自行評估是否需要檢附。
- 團體立案證書影本(人民團體須檢附)
- 法人登記證書影本(法人機構須檢附)。
- 受委託經營管理契約影本(受政府機關委託經營管理者須檢附)。
- 養護機構:檢附機構實際收容人名冊正本及收容人罹患精神病、失智症、中度以上之身心障礙證明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 護理之家(含醫院附設之慢性病床及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床位數證明文件影本。
- 養護機構:本國看護工名冊正本(長期照護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須檢附,須經當地社政機關驗章)。
- 護理之家(含醫院附設之慢性病床及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本國看護工名冊及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書、照顧服務員職類技術士證、有效之長照服務人員證明或高中(職)以上學校照顧、護理等相關科、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證書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