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家庭幫傭 申請條件及相關法規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四條第一款之家庭幫傭工作,雇主申請招募時,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一、有三名以上之年齡六歲以下子女。
二、有四名以上之年齡十二歲以下子女,且其中二名為年齡六歲以下。
三、累計點數滿十六點者。
前項各款人員,與雇主不同戶籍、已申請家庭看護工、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或已列計為申請家庭幫傭者,其人數或點數,不予列計。
第一項第三款累計點數之計算,以雇主未滿六歲之子女、年滿七十五歲以上之直系血親尊親屬或繼父母、配偶之父母或繼父母之年齡,依附表一計算。


  • 【步驟一】申請資格

  • 【步驟二】辦理國內招募程序

多名子女或16點: 累計點數之標準:
累計點數人員之年齡 點數 累計點數人員之年齡 點數
年齡未滿1歲 7.5點 年齡滿75歲至未滿76歲 1點
年齡滿1歲至未滿2歲 6點 年齡滿76歲至未滿77歲 2點
年齡滿2歲至未滿3歲 4.5點 年齡滿77歲至未滿78歲 3點
年齡滿3歲至未滿4歲 3點 年齡滿78歲至未滿79歲 4點
年齡滿4歲至未滿5歲 2點 年齡滿79歲至未滿80歲 5點
年齡滿5歲至未滿6歲 1點 年齡滿80歲至未滿90歲 6點
年齡滿6歲至未滿75歲 不計點 年齡滿90歲以上 7點

    • 有3名以上之年齡6歲以下子女。
    • 有4名以上之年齡12歲以下子女,且其中2名為年齡6歲以下。
    • 累計點數滿16點者。
    外國人來我國投資或工作:
    (一)受聘僱於外資金額在新臺幣1億元以上之公司,並任總經理級以上之外籍人員;或受聘僱於外資金額在新臺幣2億元以上之公司,並任各部門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二)受聘僱於上年度營業額在新臺幣5億元以上之公司,並任總經理級以上之外籍人員;或受聘僱於上年度營業額在新臺幣10億元以上之公司,並任各部門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三)上年度在我國繳納綜合所得稅之薪資所得新臺幣300萬元以上;或當年度月薪新臺幣25萬元以上,並任公司、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或國際非政府組織主管級以上之外籍人員。年薪新臺幣200萬元以上或月薪新臺幣15萬元以上,且於入國工作前於國外聘僱同一名外籍幫傭,得聘僱該名外國人從事家庭幫傭工作。
    (四)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曾任國外新創公司之高階主管或研發團隊核心技術人員,且有被其他公司併購交易金額達美金500萬元以上實績之外籍人員。
    (五)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曾任國外新創公司之高階主管或研發團隊核心技術人員,且有成功上市實績之外籍人員。
    (六)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曾任創投公司或基金之高階主管,且投資國外新創或事業金額達美金500萬元以上實績之外籍人員。
    (七)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曾任創投公司或基金之高階主管,且投資國內新創或事業金額達美金100萬元以上實績之外籍人員。

              符合申請資格雇主至移工工作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若無法聘用適當的本國勞工,則可取得求才證明書正本,以便據以引進移工。
              • 【步驟三】申請「招募許可函」

                          雇主應於求才證明書60日有效期限內檢附下列文件,以掛號郵寄或親自送件,如雇主係重新招募同1移工,須於該移工期滿前4個月內方可辦理。
                          多名子女或16點
                          (一)NAF-006-1家庭幫傭初次招募申請書-多名子女及16點
                          (二)審查費新臺幣200元整(費用請事先繳納完畢)
                          (三)雇主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雇主及受照顧者之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
                          移工來我國投資或工作:
                          (一)NAF-006-2家庭幫傭初次招募申請書-外資
                          (二)審查費新臺幣200元整(費用請事先繳納完畢)
                          (三)雇主居留證正反面影本。
                          (四)雇主所任職公司開具之在職證明書正本(須載明雇主職稱及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若無法看出主管級職稱須另加附公司組織圖)
                          以下請依個人狀況,自行評估是否需要檢附:
                          (五)雇主受聘僱許可函文號若為新竹科學園區所核發,另須加附雇主受聘僱許可函影本。
                          (六)雇主所任職公司來我國投資證明文件影本。
                          (七)雇主所任職公司上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影本。
                          (八)雇主上年度繳納所得稅繳款書或聘僱合約影本。
                          (九)外國政府核發雇主曾聘僱移工之證明文件,該證明文係國外作成者應經我駐外館處驗證,並檢附中文譯本。
                          (十)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實績之證明文件。

                            • 外籍家庭幫傭 申請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