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海洋漁撈工 申請條件及相關法規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三條之海洋漁撈工作,其雇主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一、總噸位二十以上之漁船漁業人,並領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漁業執照。

      二、總噸位未滿二十之動力漁船漁業人,並領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漁業執照。

          三、領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箱網養殖漁業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用漁業權人出具之箱網養殖入漁證明。


          • 【步驟一】辦理國內招募程序 

          • 外籍海洋漁撈工 申請流程圖

          符合申請資格雇主至移工工作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若無法聘用適當的本國勞工,則可取得求才證明書正本,以便據以引進移工。 

            • 【步驟二】申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2條第1項第5款證明文件  

            雇主可自行至各縣市政府申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2條第1項第5款證明」。直轄市、縣(市)政府開具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2條第1項第5款證明書正本,自開立日起60日內為有效期限。 

              • 【步驟三】申請「招募許可函」  

                    1. NAF-007海洋漁撈工作初次(重新)招募申請書
                    2. 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或公司負責人國民身分證、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漁業執照。
                    3. 委託書及被委託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雇主無法親自辦理時填寫)
                    4. 審查費新臺幣200元整(費用請事先繳納完畢) 
                    5. 箱網養殖:檢附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或核定之箱網養殖漁業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用漁業權入漁證明
                    6. 箱網養殖:本國箱網養殖勞工名冊正本(箱網養殖漁業類雇主符合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無須設立勞工保險投保單位者,需經地方漁業主管機關驗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