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籍營造工 」 申請條件及相關法規

1.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五條第三款之營造工作,其雇主應為承建公共工程,並與發包興建之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或公營事業機構訂有工程契約之得標廠商,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得申請聘僱外國人初次招募許可:

    (一)工程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且工程期限達一年六個月以上。

      (二)工程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且工程期限達一年六個月以上,經累計同一雇主承建其他公共工 程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但申請初次招募許可時,同一雇主承建其他公共工程已完工、工程契約總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千萬元或工程期限未達一年六個月者,不予累計。

          2.前項各款工程由公營事業機構發包興建者,得由公營事業機構申請聘僱外國人初次招募許可。

          3.第一項得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其與分包廠商簽訂之分包契約符合第一項規定者,經工程主辦機關同意後,分包廠商得就其分包部分申請聘僱外國人初次招募許可:


          • 【步驟一】:辦理國內招募程序 

          • 營造業外籍移工 申請流程圖

          雇主聘僱營造業移工申請「初次招募/重新招募函」事宜(重新招募以第1位移工聘僱期滿前4個月內可提出申請)  符合申請資格雇主至移工工作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若無法聘用適當的本國勞工,則可取得求才證明書正本,以便據以引進移工。 

            • 【步驟二】申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2條第1項第5款證明文件 

            雇主可自行至各縣市政府申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2條第1項第5款證明」。直轄市、縣(市)政府開具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2條第1項第5款證明書正本,自開立日起60日內為有效期限。

              • 【步驟三】申請「招募許可函」 

                    1. NAF-003營造業初次(重新)招募申請書 
                    2. 申請人或公司負責人之身分證、護照或外僑居留證、公司登記、商業登記證明、特許事業許可證等影本(聘僱外國人從事營造工作者,免附特許事業許可證) 
                    3. 工程合約書影本(應載明工程總金額及工期) 
                    4. 錄用國內勞工之勞保資料及名冊(國內招募有錄用國內勞工者需檢附)  
                    5. 委託書及被委託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雇主無法親自辦理時填寫) 
                    6. 審查費新臺幣200元整之郵政劃撥單收據正本
                    7. 公共工程:經工程主辦機關之上級機關開具之「公共工程之計畫、工程金額及工期證明」(自開立之次日起60日內為有效期限)
                    8. 民間重大經建工程: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開具之「民間重大經建工程之計畫、工程金額、工期證明」 (自開立之次日起60日內為有效期限)
                    9. 民間重大經建工程:未簽訂個別營造工程契約者,須加附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該計畫工程認定營造工程金額及工期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