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階技術人力可以期滿轉換雇主嗎? 應如何辦理?

可以。中階技術人力之申請期滿轉換雇主程序,均與現行移工期滿轉換雇主相同。

中階技術人力可以再轉回擔任移工工作嗎?
可以。但該外國人除從事中階技術工作期間外,其工作期間合計不得逾就業服務法第52條規定之工作年限。
中階技術人力可以跨業別轉換嗎? 相關規定為何?

應從事同一工作類別,但符合下列條件才可跨業別轉換:

(一)外國人受聘僱資格:外國人應符合審查標準規定受聘僱從事該工作類別之資格。

(二)雇主接續聘僱資格:雇主跨業接續聘僱外國人,應符合該工作類別聘僱資格。

(三)轉換程序:需該外國人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登錄轉換,且連續14日無同一工作類別雇主登記接續聘僱,始得受不同工作類別雇主接續聘僱。

中階技術人力如經核准轉換雇主,可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轉換登記?

可以,中階技術人力經核准轉換雇主或工作,申請程序及需檢附文件與移工相同。

中階技術人力可轉換雇主嗎?轉換程序為何?

依就業服務法第53條及第59條規定,外國中階技術人力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有不可歸責於該外國人之事由經許可者,始得轉換雇主或工作。中階技術人力之申請轉換雇主程序,均與現行移工轉換雇主相同。

中階人力是否可提出永久居留申請?

取得外國中階技術人力身分,並合法在臺工作連續居留5年後,外國人得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5條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

外國中階技術人力的眷屬是否可依親居留?

可以,外國中階技術人力每月平均總薪資達新臺幣 5.3 萬元,而有眷屬依親需求者,可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申請依親居留。眷屬來臺前,向當地的我國駐外館處申請依親居留簽證。

外籍移工的薪資所得稅該如何處理呢?
1、居留未滿183天者(屬非居住者),其應納稅額=所得額×薪資所得扣繳率。自98年1月1日起,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 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之1.5倍以下者,按照給付額扣繳6%;超過1.5倍者,按給付額扣繳18%(98年12月31日以前扣繳20%)。
2、居留滿183天(屬居住者)且無其他所得者,應納稅額=所得額-免稅額-扣除額=所得淨額,再按級距稅率計算,若所得淨額 < 0,未達課稅標準得免辦 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3、移工來臺工作後,如一課稅年度在臺居留天數合計滿183天,應於次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辦理上年度綜合所得稅之結算申報;如該移工於年度結算申報期限開始前離境者,則應於離境前一週,辦理結算申報,稅捐單位於受理申報後,經核算有應退稅款者,至遲於次年4月底前核發退稅支票。
4、雇主如為所得稅法規定之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工資時需依該移工的選擇,按全月薪資給付總額扣取6%或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扣繳;如雇主僅以個人身分聘用移工來臺從事家庭幫傭或家庭看護工之工作,並非所得稅法規定之扣繳義務人,不論該移工是「居住者」或「非居住者」,於給付工資時不應代扣稅款,但該移工仍須自行按勞動契約上每月約定工資計算所得稅額,依上開規定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資料出處:https://fd.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4D3DD171F182A498&sms=87415A8B9CE81B16&s=750AF82746D6EF05
移工在臺居留期限最長可至幾年?
產業類及家庭類移工,在臺累計工作年限最長為12年。另家庭看護工可向勞動部申請「累計工作期間延長至14年」之評點。
104年10月9日《就業服務法》第52條修正公布施行,放寬家庭看護工如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而有特殊表現,經評點達60點以上者,其在臺累計工作年限可由原12年延長至14年。
為使勞雇關係穩定且優秀的家庭看護工能繼續留臺工作,評點表分為「專業訓練」及「自力學習」兩大評點項目,其中,「自力學習」項又細分為:「語言能力」、「工作能力」及「服務表現」等3個小項目,同一評點項目具備2項以上資格條件者,擇較高點數者計點,加總各項目得分60點以上者為合格。
如外國人符合評點表規定達60點時,雇主即可檢附評點合格的證明文件及申請書,向該署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申請招募許可或聘僱許可
資料出處:https://fd.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4D3DD171F182A498&sms=87415A8B9CE81B16&s=07999180FAAEC9F4
移工在等待轉換雇主的期間,雇主仍然需要繳交就業安定費、給付薪資、負責安置等嗎?
移工等待轉換雇主期間,安置責任仍由原雇主負責,並且要繳交就業安定費,如果有要求移工工作,也要給付薪資。但雇主經廢止聘僱許可後,自廢止聘僱許可日起,雇主即無須繳納該移工的就業安定費。
 
有關就業安定費計算問題請洽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02)8995-6000
資料出處:https://fd.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4D3DD171F182A498&sms=87415A8B9CE81B16&s=3360FA17CA03F8A0
移工是否有規定的工作時間呢?
家庭類移工的工作時間,須依勞雇雙方所簽訂的勞動契約辦理。
營造類、製造類、機構看護類及海洋漁撈類等移工,因適用勞動基準法,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加班時數須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每日持續工作4小時,應有30分鐘休息。實行輪班制,或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休息時間。

資料出處:https://fd.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4D3DD171F182A498&sms=87415A8B9CE81B16&s=DCA61D69066E802F
移工入國以後還需要辦理定期健康檢查嗎?
一、 移工由國外進入本國:
1. 入國3日內辦理「入國健檢」
2. 自聘僱許可生效日起,工作滿6個月、18個月、30個月之日前後三十日內,辦理「定期健檢」

二、 移工於國內期滿轉換或一般轉換:
1. 轉換雇主或聘僱許可生效日,前1年內未辦健檢,於聘僱許可生效日之次日起,7日內辦理「補充健檢」
2. 聘僱許可生效日前1年內已辦健檢,於聘僱許可生效日起,滿6個月、18個月、30個月辦理「定期健檢」
3.  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調整第二類外國人依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健康檢查(定期健檢)之辦理期限,致定期健康檢查之日與最近一次接受健康檢查日間隔未滿三個月,雇主得於定期健康檢查期限七日前,檢具最近一次健康檢查報告向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免辦理該次健康檢查。 

三、 「入國三日健康檢查」因故未能依限辦理者,得延長3個工作日內補行辦理;「定期健康檢查」日的前後30天內均可辦理健檢,因故未能依限辦理者,得檢具相關文件報衛生局備查,並得提前於7日內或事由消失後7日內辦理。

四、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公告調整第二類外國人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十一條第一項健康檢查之辦理期限。 

相關資訊: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02)2395-9825或1922。
國內指定醫院名單查詢:https://reurl.cc/52nQd7
定期健檢日期查詢:https://reurl.cc/Q6QgRb(輸入移工之「定期健檢起計日」即可顯示工作滿6、18及30個月之應辦理定期健檢期間。)
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Q&A:https://reurl.cc/OkWDO9 

資料出處:https://fd.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4D3DD171F182A498&sms=87415A8B9CE81B16&s=594E72AE3916E55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