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外籍農、林、牧、魚塭養殖工 」 申請條件
(一)經營畜牧場從事畜禽飼養管理、繁殖、擠乳、集蛋、畜牧場環境整理、 廢污處理與再利用、飼料調製、疾病防治及畜牧相關之體力工作。
(四)經營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農、林產 業工作。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四條第六款所定農、林、牧或魚塭養殖工作,其雇主應從事下列工作之一:
一、經營畜牧場從事畜禽飼養管理、繁殖、擠乳、集蛋、畜牧場環境整理、廢污處理與再利用、飼料調製、疾病防治及畜牧相關之體力工作。
二、經營蘭花栽培、食用蕈菇栽培、蔬菜栽培及農糧相關之體力工作。
三、經營魚塭養殖水產物之飼養管理、繁殖、收成、養殖場環境整理及魚塭養殖相關之體力工作。
四、經營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農、林產業工作。 前項雇主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附表十二規定者,得申請聘僱外國人初次招募許可。 雇主依第一項規定聘僱外國人從事農、林、牧或魚塭養殖工作,其核配比率、國內勞工人數及聘僱外國人總人數之認定,應符合附表十二規定。
- 步驟一:「申請農林牧養殖漁業工作資格之證明文件 」
- 農林牧養殖漁業工作 申請流程圖
雇主聘僱農林牧養殖漁業工作移工申請「初次招募/重新招募函」事宜(重新招募以第1位移工聘僱期滿前4個月內可提出申請)
- 步驟二:辦理國內招募程序
- 步驟三:申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2條第1項第5款證明文件
- 步驟四:申請「招募許可函」
- NAF-001-d農林牧養殖漁業初、重招申請書、DAF-001-d農林牧養殖漁業初次(重新)招募申請書(直聘)
- 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農林牧養殖漁業之資格認定文件影本。
-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畜牧場登記證書、畜禽飼養登記證 明、養殖登記證或種苗業登記證文件影本。
-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國內勞工人數之證明文件。
- 6.審查費新臺幣200元整(費用請事先繳納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