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造業 外籍廠工 申請條件及相關法規

  1.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五條第一款之製造工作,其雇主之工廠屬異常溫度作業、粉塵作業、有毒氣體作業、有機溶劑作業、化學處理、非自動化作業及其他特定製程,且最主要產品之行業,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認定符合附表五規定,得申請聘僱外國人初次招募許可。
  2. 符合前項特定製程,而非附表五所定之行業者,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定之。
  3. 中央主管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得就前二項規定條件實地查核。

  • 【步驟一】申請重大投資案或特定製程認定之證明文件(申請重新招募許可免) 

  • 製造業 外籍廠工 申請流程圖

雇主聘僱製造業移工申請「初次招募/重新招募函」事宜(重新招募以第1位移工僱期滿前4個月內可提出申請)

    • 【步驟二】辦理國內招募程序

    符合申請資格雇主至移工工作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若無法聘用適當的本國勞工,則可取得求才證明書正本,以便據以引進移工。 

      • 【步驟三】申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2條第1項第5款證明文件 

      雇主可自行至各縣市政府申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2條第1項第5款證明」直轄市、縣(市)政府開具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2條第1項第5款證明書正本,自開立日起60日內為有效期限。 

        • 【步驟四】申請「招募許可函」 

        1. 申請「招募許可函」應檢附文件:
        2. NAF-001製造業初次(重新)招募申請書 
        3. 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4. 審查費新臺幣200元整(費用請事先繳納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