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林牧或養殖漁業工作 相關法規

1.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五條第六款所定農、林、牧或養殖漁業工作,其雇主應從事下列工作之一:一、經營畜牧場從事畜禽飼養管理、繁殖、擠乳、集蛋、畜牧場環境整理、廢污處理與再利用、飼料調製

外籍營造工作 相關法規

營造工作: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五條第三款之營造工作,其雇主應為承建公共工程,並與發包興建之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或公營事業機構訂有工程契約之得標廠商

外籍海洋漁撈工作 相關法規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三條之海洋漁撈工作,其雇主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一、總噸位二十以上之漁船漁業人,並領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漁業執照。

外籍家庭幫傭工作 相關法規

1.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四條第一款之家庭幫傭工作,其雇主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受聘僱於外資金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之公司,並任總經理級以上之外籍人員

外籍養護機構看護工 相關法規

1.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五條第一款之製造工作,其雇主之工廠屬異常溫度作業、粉塵作業、有毒氣體作業、有機溶劑作業、化學處理、非自動化作業及其他特定製程

外籍養護機構看護工 相關法規

1.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六條第三款之中階技術工作,其雇主申請資格應符合第十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

外籍家庭看護工 相關法規

一、特定身心障礙重度等級項目之一者。 二、年齡未滿八十歲,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護需要者。 三、年齡滿八十歲以上,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業評估

外籍養護機構看護工 相關法規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四條第二款之機構看護工作,其雇主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一、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移工的薪資計算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的規定?

家庭類移工的薪資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約定,但不得低於新臺幣1萬7,000元(泰國籍依簽約年度之勞基法基本薪資),且自111年8月10日起,新入境之移工或已在臺之移工期滿續聘或期滿轉換雇主重新簽訂勞動契約時

移工工作資格及規定

成立「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為減輕移工來臺工作負擔,提供雇主以直接聘僱方式招募移工、相關申請文書代轉代寄及其他諮詢、查詢、網路資訊等服務,降低移工來臺工作仲介費用、避免移工遭不肖仲介剝削。 簽訂書面勞動契約及「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

移工工作資格及規定

政府開放引進移工來臺從事體力工作之基本原則,係依據就業服務法第42條規定,為保障國民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作,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 因此,在不影響國人就業機會之基本原則下,對於國內所缺乏之勞工

雇主如何申請展延聘僱許可?

在聘僱許可有效期限屆滿前60天內,雇主要向勞動部申請展延聘僱許可,一般狀況雇主只能展延1次,每次最長的展延期限為1年。但如果是從事重大工程的特殊情形,雇主可以申請再展延聘僱許可,最長以6個月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