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五條第六款所定農、林、牧或養殖漁業工作,其雇主應從事下列工作之一:一、經營畜牧場從事畜禽飼養管理、繁殖、擠乳、集蛋、畜牧場環境整理、廢污處理與再利用、飼料調製
1.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六條第三款之中階技術工作,其雇主申請資格應符合第十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
一、特定身心障礙重度等級項目之一者。 二、年齡未滿八十歲,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護需要者。 三、年齡滿八十歲以上,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業評估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四條第二款之機構看護工作,其雇主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一、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家庭類移工的薪資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約定,但不得低於新臺幣1萬7,000元(泰國籍依簽約年度之勞基法基本薪資),且自111年8月10日起,新入境之移工或已在臺之移工期滿續聘或期滿轉換雇主重新簽訂勞動契約時
在聘僱許可有效期限屆滿前60天內,雇主要向勞動部申請展延聘僱許可,一般狀況雇主只能展延1次,每次最長的展延期限為1年。但如果是從事重大工程的特殊情形,雇主可以申請再展延聘僱許可,最長以6個月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