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工的薪資計算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的規定?

家庭類移工的薪資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約定,但不得低於新臺幣1萬7,000元(泰國籍依簽約年度之勞基法基本薪資),且自111年8月10日起,新入境之移工或已在臺之移工期滿續聘或期滿轉換雇主重新簽訂勞動契約時,月薪調高至新臺幣2萬元。營造類、製造類、機構看護類及海洋漁撈類等移工,其薪資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的基本工資(從111年1月1日起基本工資已調漲為2萬5,250元)。


資料出處:https://fd.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4D3DD171F182A498&s=787A0F9E06A33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