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接續聘僱許可規定?

有,接續聘僱之雇主應於取得接續聘僱證明書之翌日起15日內,檢具文件向勞動部申請核發接

雇主申請接續聘僱中階技術人力,其工作期限為何?

依就業服務法規定,雇主聘僱中階技術人力,聘僱許可期間最長為3年,但雇主接續聘僱原經核准從事營造工作之外國人,接續聘僱之期間以補足該外國人原聘僱許可期間為限。

雇主申請接續聘僱中階技術人力後,需要辦理接續通報嗎? 應如何辦理接續聘僱?應檢附那些文件?

需要。雇主接續聘僱中階技術人力,仍應於規定期間內通報當地勞工主管機關,並於規定期間內檢附申請書、事業單位或個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其他規定應檢附文件,申請接續聘僱許可。

雇主申請接續聘僱中階技術人力,需要持招募許可函嗎?

不用。雇主申請接續聘僱中階技術人力,應檢附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聘僱外國人資格之證明文件,辦理接續聘僱登記或三(雙)方合意接續聘僱。但如跨業轉換應符合相關規定。

雇主接續聘僱中階技術人力,名額如何計算?
依照轉換準則規定及雇主接續聘僱外國人之比率或數額基準規定辦理。舉例說明:假如製造業雇主本次申請5名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其移工核配比率為 20%,中階核配比率為5%,又該次申請勞工保險投保人數100人,已聘僱外國人8人、已取得招募許可之人數3人、得申請重新招募許可或遞補招募許可之人數2人,前2年內無可歸責雇主經廢止許可名額,且僱用專門技術性人員35名。則雇主該次僅得承接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共2名。
雇主如何至公立就業服務中心申請接續聘僱登記,以接續聘僱中階技術人力?

1.雇主聘僱中階技術人力,無需申請招募許可,僅限第2順位或第4順位資格者,得申請接續聘僱登記,即第1順位、第3順位、第5順位不適用。

2.請按「AF-09 雇主聘僱外國人申請書」規定,依雇主所屬工作類別檢附相關資料,送公立就業服務中心申請接續聘僱登記。

中階技術人力可以期滿轉換雇主嗎? 應如何辦理?

可以。中階技術人力之申請期滿轉換雇主程序,均與現行移工期滿轉換雇主相同。

中階技術人力可以再轉回擔任移工工作嗎?
可以。但該外國人除從事中階技術工作期間外,其工作期間合計不得逾就業服務法第52條規定之工作年限。
中階技術人力可以跨業別轉換嗎? 相關規定為何?

應從事同一工作類別,但符合下列條件才可跨業別轉換:

(一)外國人受聘僱資格:外國人應符合審查標準規定受聘僱從事該工作類別之資格。

(二)雇主接續聘僱資格:雇主跨業接續聘僱外國人,應符合該工作類別聘僱資格。

(三)轉換程序:需該外國人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登錄轉換,且連續14日無同一工作類別雇主登記接續聘僱,始得受不同工作類別雇主接續聘僱。

中階技術人力如經核准轉換雇主,可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轉換登記?

可以,中階技術人力經核准轉換雇主或工作,申請程序及需檢附文件與移工相同。

中階技術人力可轉換雇主嗎?轉換程序為何?

依就業服務法第53條及第59條規定,外國中階技術人力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有不可歸責於該外國人之事由經許可者,始得轉換雇主或工作。中階技術人力之申請轉換雇主程序,均與現行移工轉換雇主相同。

中階技術人力經本部核發中階技術工作聘僱許可,聘僱許可之起始日為何?
  • 於本部核發中階技術工作聘僱許可前,雇主不得使第2 類外國人或僑外生從事第3類外國人工作。
    符合雇聘辦法第43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一者,或在我國大專校院畢業,取得副學士
    以上學位之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得受聘僱從事中階技術工作,本部核發中階技術工作聘僱許可之起始日認定原則如下:
  1. 原雇主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日前2個月申請,自國內聘僱符合第1款規定者為中階技術人力,其聘僱許可期間生效日為預定聘僱起始日與聘僱許可發文日之時間較後者。
  2. 雇主(含新雇主及原雇主)於原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日前 2 個月至 4 個月內申請,自國內聘 僱符合第1款、第2款規定者為中階技術人力,其聘僱許可期間生效日為聘僱許可屆滿之翌日。
  3. 曾受聘僱之雇主於預定聘僱起始日前申請,自國外引進符合第3款規定者為中階技術人力,其聘僱許可期間生效日自預定聘僱起始日起。倘雇主於本部審核期間已逾聘僱起始日,本部自發文日核發聘僱許可。
  4. 雇主於預定聘僱起始日前申請,自國外引進或國內聘僱僑外生為中階技術人力,其聘僱許可期間生效日自預定聘僱起始日起。倘雇主於本部審核期間已逾聘僱起始日,本部自發文日核發聘僱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