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承接中階技術人力,是否要辦理接續通報?

要,雇主接續聘僱中階技術外國人仍應於規定期間內通報當地勞工主管機關。

中階技術人力聘期屆滿,後續要繼續聘僱,如何辦理?
雇主有繼續聘僱中階技術外國人之必要者,應檢附文件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限屆滿日前4個月內,申請展延聘僱許可。
雇主要不要為中階技術人力辦理入國通報?
需要,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47 條規定略以,雇主由國外引進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於中階技術人力入國後 3 日內,應檢附規定文件,向當地主管機關辦理通報。
中階技術人力在外居住時,雇主要檢附何種證明文件?如何確認中階技術人力在外居住的真意?
1.中階技術人力於入國通報或在台期間自行在外居住,雇主應檢具該外國人自行在外居住之切結書等規定文件通報地方政府,以利地方政府探訪外國人真意。
2.本部將於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新增相關選項,由地方政府於確認中階技術人力真意時勾選,並請其簽名。
雇主聘僱聘僱中階技術人力要不要設置生活照顧服務人員?
需要,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60條規定略以,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9款之機構看護工作、第10款所定工作及第11款所定中階技術工作達10人以上者,應依規定設置生活照顧服務人員。
雇主聘僱(接續聘僱)中階技術人力,也需要適用生活照顧裁量基準嗎?
需要,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46 條規定,雇主應自聘僱許可生效日起負雇主責任。
中階技術人力要自行在外居住,雇主是否需負擔其生活照顧?
需要,雇主聘僱外國中階技術人力,仍應依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裁量基準規定辦理。但中階技術人力之住宿地點非雇主依規定規劃者,當地主管機關依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裁量基準實施檢查,並應訪視中階技術人力,探求其真意。
雇主是否需負責辦理中階技術人力生活照顧?
需要,雇主聘僱外國中階技術人力,應與同產業受聘僱移工提供相同飲食、住宿,並依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及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裁量基準規定辦理。
中階技術人力需要辦理健康檢查嗎?
1.自國外引進中階技術人力者:應於入國3個工作日內辦理入國健康檢查,並於入國工作滿6個月、18個月及30個月之前後30日內完成定期健康檢查。
2.於國內轉換成中階技術人力者:於聘僱許可生效日起,工作滿6個月、18個月及30個月之前後30日內完成定期健康檢查。

外籍移工的薪資所得稅該如何處理呢?
1、居留未滿183天者(屬非居住者),其應納稅額=所得額×薪資所得扣繳率。自98年1月1日起,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 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之1.5倍以下者,按照給付額扣繳6%;超過1.5倍者,按給付額扣繳18%(98年12月31日以前扣繳20%)。
2、居留滿183天(屬居住者)且無其他所得者,應納稅額=所得額-免稅額-扣除額=所得淨額,再按級距稅率計算,若所得淨額 < 0,未達課稅標準得免辦 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3、移工來臺工作後,如一課稅年度在臺居留天數合計滿183天,應於次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辦理上年度綜合所得稅之結算申報;如該移工於年度結算申報期限開始前離境者,則應於離境前一週,辦理結算申報,稅捐單位於受理申報後,經核算有應退稅款者,至遲於次年4月底前核發退稅支票。
4、雇主如為所得稅法規定之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工資時需依該移工的選擇,按全月薪資給付總額扣取6%或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扣繳;如雇主僅以個人身分聘用移工來臺從事家庭幫傭或家庭看護工之工作,並非所得稅法規定之扣繳義務人,不論該移工是「居住者」或「非居住者」,於給付工資時不應代扣稅款,但該移工仍須自行按勞動契約上每月約定工資計算所得稅額,依上開規定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資料出處:https://fd.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4D3DD171F182A498&sms=87415A8B9CE81B16&s=750AF82746D6EF05
移工在臺居留期限最長可至幾年?
產業類及家庭類移工,在臺累計工作年限最長為12年。另家庭看護工可向勞動部申請「累計工作期間延長至14年」之評點。
104年10月9日《就業服務法》第52條修正公布施行,放寬家庭看護工如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而有特殊表現,經評點達60點以上者,其在臺累計工作年限可由原12年延長至14年。
為使勞雇關係穩定且優秀的家庭看護工能繼續留臺工作,評點表分為「專業訓練」及「自力學習」兩大評點項目,其中,「自力學習」項又細分為:「語言能力」、「工作能力」及「服務表現」等3個小項目,同一評點項目具備2項以上資格條件者,擇較高點數者計點,加總各項目得分60點以上者為合格。
如外國人符合評點表規定達60點時,雇主即可檢附評點合格的證明文件及申請書,向該署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申請招募許可或聘僱許可
資料出處:https://fd.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4D3DD171F182A498&sms=87415A8B9CE81B16&s=07999180FAAEC9F4
移工在等待轉換雇主的期間,雇主仍然需要繳交就業安定費、給付薪資、負責安置等嗎?
移工等待轉換雇主期間,安置責任仍由原雇主負責,並且要繳交就業安定費,如果有要求移工工作,也要給付薪資。但雇主經廢止聘僱許可後,自廢止聘僱許可日起,雇主即無須繳納該移工的就業安定費。
 
有關就業安定費計算問題請洽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02)8995-6000
資料出處:https://fd.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4D3DD171F182A498&sms=87415A8B9CE81B16&s=3360FA17CA03F8A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