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工是否有規定的工作時間呢?
家庭類移工的工作時間,須依勞雇雙方所簽訂的勞動契約辦理。
營造類、製造類、機構看護類及海洋漁撈類等移工,因適用勞動基準法,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加班時數須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每日持續工作4小時,應有30分鐘休息。實行輪班制,或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休息時間。

資料出處:https://fd.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4D3DD171F182A498&sms=87415A8B9CE81B16&s=DCA61D69066E802F
移工入國以後還需要辦理定期健康檢查嗎?
一、 移工由國外進入本國:
1. 入國3日內辦理「入國健檢」
2. 自聘僱許可生效日起,工作滿6個月、18個月、30個月之日前後三十日內,辦理「定期健檢」

二、 移工於國內期滿轉換或一般轉換:
1. 轉換雇主或聘僱許可生效日,前1年內未辦健檢,於聘僱許可生效日之次日起,7日內辦理「補充健檢」
2. 聘僱許可生效日前1年內已辦健檢,於聘僱許可生效日起,滿6個月、18個月、30個月辦理「定期健檢」
3.  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調整第二類外國人依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健康檢查(定期健檢)之辦理期限,致定期健康檢查之日與最近一次接受健康檢查日間隔未滿三個月,雇主得於定期健康檢查期限七日前,檢具最近一次健康檢查報告向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免辦理該次健康檢查。 

三、 「入國三日健康檢查」因故未能依限辦理者,得延長3個工作日內補行辦理;「定期健康檢查」日的前後30天內均可辦理健檢,因故未能依限辦理者,得檢具相關文件報衛生局備查,並得提前於7日內或事由消失後7日內辦理。

四、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公告調整第二類外國人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十一條第一項健康檢查之辦理期限。 

相關資訊: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02)2395-9825或1922。
國內指定醫院名單查詢:https://reurl.cc/52nQd7
定期健檢日期查詢:https://reurl.cc/Q6QgRb(輸入移工之「定期健檢起計日」即可顯示工作滿6、18及30個月之應辦理定期健檢期間。)
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Q&A:https://reurl.cc/OkWDO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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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工請假返國後,於母國聲明因個人因素或其他原因不再返臺工作,則雇主應如何處理?

雇主得依現行外籍勞工返鄉未歸處理程序辦理後續事宜。因移工入國工作係持單次簽證入境,雇主應先至當地移民署服務站辦理重入境許可(註:該許可以核發1個月效期為原則),俾憑移工返鄉假期結束後持該許可證明入境,倘若移工未於約定時間返國,且已逾重入境許可1個月內效期,雇主得依規定申請遞補新移工,依現行審查相關規定,應備申請文件為:申請書及護照註記重入國期限之影本。
另因移工辦理重出入境許可後返國休假,於母國單方聲明因個人因素或其他原因不再返臺工作,係非與雇主合意終止聘僱關係,不須通知當地主管機關辦理解約驗證。


資料出處:
https://fw.wda.gov.tw/wda-employer/home/faq/2c9552e05d62e802015d7323602a004c

雇主基於企業經營或被照顧者之急迫需求,得否拒絕移工的請假返國?

移工向雇主請求以特別休假返國時,請假返國之期日,由移工自行排定,雇主應予同意。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或被照顧者之急迫需求,得與移工協商調整已排定之返國日期。協商調整返國期日不成時,雇主仍應同意移工原排定之返國期日。


資料出處:
https://fw.wda.gov.tw/wda-employer/home/faq/2c9552e05d62e802015d7320b8a70044

移工可否同時請特別休假及事假?工資如何發給?

移工於聘僱許可期間返鄉探親假別,應依現行勞動基準法規定及勞動契約約定辦理,移工可請特別休假或事假返鄉。倘若以特別休假返鄉者,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如請事假返鄉者,事假期間雇主得不給工資。


資料出處:
https://fw.wda.gov.tw/wda-employer/home/faq/2c9552e05d62e802015d732194710048

雇主忘記安排移工辦理健康檢查會有什麼後果呢?

雇主若未安排外籍移工辦理健康檢查,將處以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鍰,並廢止部分或全部的招募及聘僱許可。


資料出處:
https://fd.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4D3DD171F182A498&sms=87415A8B9CE81B16&s=437634FA8A68D85F

雇主何時可以提出補助金申請?

營事業機構雇主應於僱用期滿3個月次日及僱用期滿6個月次日,或結束僱用關係(自僱用日起未滿3個月或未滿6個月)次日起30日曆天內,分兩階段備妥下列文件至網路申辦案件,逾期不予受理。
(1)
身心障礙員工薪資單。
(2)
身心障礙員工出勤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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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fd.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4D3DD171F182A498&sms=87415A8B9CE81B16&s=09359F5FA9042E54

雇主可以讓看護工從事打掃家裡的工作嗎?究竟家庭看護工的工作範圍為何?

依勞動部函釋意旨,家庭看護工的工作範圍僅包括被看護人生活照料及與監護工作有關而不涉及營利性質之事項,籲請切勿使看護工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如果要從事清潔、打掃僅限照顧被看護人所必須的工作,絕對不可讓看護工至小吃店面協助或到親戚朋友家打掃家裡等;若經查獲雇主使看護工從事許可外工作屬實則會被處以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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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可以把移工調派到名下其他工廠嗎?

一般製造業之移工可以到同一雇主其他工程或工廠進行工作契約範圍內的工作;但重大投資、特定製程及特殊時程製造業等引進之移工,須依「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籍工作者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規定辦理始得調派。又營造業工程專案核定之移工應事先向勞動部申請許可始可調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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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可以讓聘僱的移工操作起重機或者堆高機嗎?

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所定製造工作」且「經訓練合格取得操作證照」之外國人,「間歇性」從事與製造業產品製造等體力工作有關之操作堆高機或起重機等工作,視為工作之延伸,並不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款規定。

但雇主指派所聘僱外國人間歇性從事操作「荷重在一公噸以上之堆高機」、「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固定式起重機」及「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移動式起重機」等設備者,該外國人必須為「該等職類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技能檢定合格且取得技術士證」者,始得為之。


資料出處:
https://fd.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4D3DD171F182A498&sms=87415A8B9CE81B16&s=E4DDF1A8C59DCBF5

個人設立的養護機構變更負責人,可否繼續聘僱機構看護工?

1.養護機構自然人負責人變更後,新負責人只要在許可登記日起60日內向勞動部辦理接續聘僱就可以了,但如果沒有向勞動部申請接續聘僱,就屬於違法僱用。
2.
屬法人之養護機構負責人變更,則須向勞動部申請資料異動。

相關申請書表:
機構看護工承接、承租或併購接續聘僱申請:https://reurl.cc/Q6QlN0 
資料異動申請:https://reurl.cc/l56b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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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fd.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4D3DD171F182A498&sms=87415A8B9CE81B16&s=BBE5ECFA350E36B2

雇主同意移工請假返國,其返國機票款項由誰負擔?

雇主依規定同意移工請假返國,有關返國機票負擔事宜,宜由雙方基於契約自由及誠信原則協議約定。


資料出處:
https://fw.wda.gov.tw/wda-employer/home/faq/2c9552e05d62e802015d73230112004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