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類外國人轉任為中階技術人力,經本部廢止原第2類外國人聘僱許可,其原該第2類外國人之名額得否申請遞補招募?或是重新招募?
否。原該第 2 類外國人之名額不符合就業服務法第58條規定,故不得申請遞補。惟該名額係屬不可歸責雇主之事由,雇主得申請第2類外國人重新招募及重新招募入國引進許可,並得依雇聘辦法第26條第4款規定申請該名額續予聘僱第2類外國人。倘雇主放棄重新招募資格,則可依規定申請初次招募許可。
雇主申請聘僱許可有無期限限制?

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3條規定,雇主應依規定期間,申請聘僱第二類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

(一)第2類外國人現受聘僱從事工作,且連續工作期間達 6 年以上者:

1.原雇主: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日前 2 個月申請。

2.新雇主:於前款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日前 2 個月至 4 個月內申請,並自其聘僱許可期間屆滿之翌日起聘僱。


(二)第2類外國人為曾受聘僱從事工作期間累計達6年以上出國後,再次入國工作者,其工作期間達11年6個月以上:
雇主應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日前2個月至4個月內申請,並自其聘僱許可期間屆滿之翌日起聘僱。

(三)曾受聘僱從事工作,累計工作期間達11年6個月以上,並已出國者:應由曾受聘僱之雇主申請。

如何申請中階技術人力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
申請中階技術人力之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請參閱「雇主申請聘僱中階技術工作外國人作業流程圖」
雇主聘僱中階技術人力,是否需先申請招募許可?
不需要,雇主取得求才證明後,針對所欲聘僱從事中階技術工作之外國人,直接申請聘僱許可。
中階人力是否可提出永久居留申請?

取得外國中階技術人力身分,並合法在臺工作連續居留5年後,外國人得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5條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

外國中階技術人力的眷屬是否可依親居留?

可以,外國中階技術人力每月平均總薪資達新臺幣 5.3 萬元,而有眷屬依親需求者,可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申請依親居留。眷屬來臺前,向當地的我國駐外館處申請依親居留簽證。

在哪裡可以找到雇主聘僱中階技術人力相關管理資訊?
可以至勞動部「留用外國中階技術工作人力計畫資訊專頁」查詢,網址為:https://fw.wda.gov.tw/wda-employer/home/mid-foreign-labor
雇主引進中階技術人力,於新冠疫情期間,是否需買防疫醫療險?
自 111 年 7 月 26 日起,外國人(含中階技術人力)透過勞動部專案引進來臺,雇主無需幫其外國人投保 COVID-19 醫療保險。
參考新聞稿:https://www.wda.gov.tw/News_Content.aspx?n=7F220D7E656BE749&sms=E9F640ECE968A7E1&s=458447B0357A727A
雇主引進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於新冠疫情期間,是否需在機場關懷服務網登錄?

需要,請至入出國移工機場關懷服務網(https://fwas.wda.gov.tw/),點選產業類(含機構看護工)未入境外國人資料管理,登錄外國人入境資料並上傳檢疫證明文件,符合相關規定後始能入境。倘為重入境(返鄉)之外國人,所登錄資料將自動帶入,若為新聘外國人而無法登錄資料者,可洽詢機場服務站(03-3989002)協助。

雇主聘僱中階技術人力,雇主應負擔之就業服務法責任期間為何?

需要,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46 條規定略以,雇主應自引進中階技術人力入國日或聘僱許可生效日起,至中階技術人力聘僱關係終止出國或由新雇主接續聘僱日。

中階技術人力聘期屆滿欲返國不再國內工作,出國後是否要辦理離境備查?

需要,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68 條規定略以,雇主對聘僱之中階技術人力,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因聘僱關係終止出國,應於中階技術人力出國前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並依規定辦理驗證程序。

中階技術人力發生行蹤不明,是否要辦理行蹤不明通報?
需要,依就業服務法第56條規定,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雇主應於3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但受聘僱之外國人有曠職失去聯繫之情事,雇主得以書面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執行查察。另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5條規定,對聘僱之外國人有就業服務法第56條規定之情事者,除依規定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外,並副知本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