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通報移工行蹤不明

依就業服務法第56條規定,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雇主應於3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

移工不得從事許可以外工作或未經許可變更工作地點

移工未經勞動部許可不得轉換雇主及工作。移工只能依勞動部所核發的工作許可項目從事工作,雇主不可指派移工從事許可範圍以外之工作,移工也不可以自行從事許可範圍以外之工作。

移工聘僱及轉換雇主許可 即起開放線上查詢下載

為使移工及雇主能夠更快速便捷取得移工的聘僱許可或轉換雇主許可等相關資訊,保障移工在臺工作權益及雇主用人需要,勞動部已完成網路查詢及下載系統的建置,自111年6月30日起,移工及雇主可以全天24小時零時差自行透過線上查詢及下載的方式

外勞期滿續聘或轉聘 仲介不得收取額外仲介費

勞動部強調,仲介機構若以協助外籍勞工期滿媒合新雇主的名義向外籍勞工收取仲介費,屬於違法的行為,無論有無返還,將依法處10倍至20倍的罰鍰、1年以下停業和許可證到期不予換證處分,仲介機構應確實遵守法律規定

移工工作政策

政府開放引進移工來臺從事體力工作之基本原則,係依據就業服務法第42條規定,為保障國民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作,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 因此,在不影響國人就業機會之基本原則下,對於國內所缺乏之勞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