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工不得從事許可以外工作或未經許可變更工作地點
移工未經勞動部許可不得轉換雇主及工作。移工只能依勞動部所核發的工作許可項目從事工作,雇主不可指派移工從事許可範圍以外之工作,移工也不可以自行從事許可範圍以外之工作。
另外,移工只能在勞動部所核發的工作許可地點從事工作,雇主變更工作地點應,依「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外籍工作者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向勞動部申請許可,或在法規允許範圍內調派,不可以未經許可變更移工的工作地點。
資料出處:https://www.wda.gov.tw/News_Content.aspx?n=8DC97C01DCF594B0&sms=B765994FC1B39759&s=27755B0A8AA935F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