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工工作管理

為保障移工權益,本部已建置移工入國前、入國後及出國前之完整保護體系:

(一)入國前之保護

  1. (1) 成立「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為減輕移工來臺工作負擔,提供雇主以直接聘僱方式招募移工、相關申請文書代轉代寄及其他諮詢、查詢、網路資訊等服務,降低移工來臺工作仲介費用、避免移工遭不肖仲介剝削。
  2. (2) 簽訂書面勞動契約及「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依現行規定,雇主應全額給付移工薪資,且雇主聘僱移工均需簽訂書面勞動契約及「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作為地方勞工主管機關日後查處有否違法之依據。
  1. (3) 製作移工職前講習宣導影片:為協助即將來臺工作之移工適應在臺生活,本部已製作移工職前講習宣導影片,內容包括:工作權益、諮詢申訴管道、人身安全預防保護機制及應遵守的法令規定等,透過移工來源國在臺辦事處轉送至該國職業訓練中心,於移工職前訓練課程中供移工觀看。

(二)入國後之保護

  1. (1) 設立移工機場關懷服務站:本部自95年起辦理「入出國移工機場關懷服務計畫」,陸續於桃園國際機場及高雄國際機場設立移工機場關懷服務站,提供移工入境接機服務、法令宣導講習、諮詢申訴及權益保障資訊。 
  1. (2) 建置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本部於98年7月1日成立1955專線,提供24小時免付費專線,快速處理移工申訴,立即派案至各地方政府予以查處,並追蹤案件處理情形,以保障移工權益。
  1. (3) 設立移工諮詢服務中心:補助各地方政府設置移工諮詢服務中心,提供移工法令、心理諮商、生活資訊、工作適應及勞資爭議等申訴諮詢服務,並提供法律訴訟費用補助及轉介法律扶助。另設置移工訪查員,進行例行訪查及受理查處檢舉非法移工案件,訪視雇主生活照顧事宜,訪查移工仲介公司有無涉及非法媒介移工、違法超收仲介服務費及其他違反移工管理事項。
  1. (4) 辦理雇主聘前講習:104年10月7日修正公布就業服務法第48條之1規定,明定初次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及家庭幫傭之雇主,在申請聘僱許可前,應參與聘前講習,其內容包含雇主聘僱外國人之相關法令、人口販運防制、外國人之本國風俗民情、勞資關係及相關保險規定、勞動契約與薪資給付、聘僱關係終止之處理等相關事項,期協助雇主作好充分之家庭與心理準備,清楚家庭未來將面對之狀況及相關法令規定,增進勞雇和諧。
  1. (5) 補助各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辦理移工權益保障宣導活動:補助各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辦理雇主、移工及仲介講習、文化交流、節慶活動及中外文課程,並藉由活動宣導防制人口販運、雇主應注意人身安全與隱私保護及善盡移工生活照顧責任,及1955專線諮詢申訴管道等。
  1. (6) 加強雇主及移工宣導:為使雇主及移工瞭解相關法令,避免不法情事,編印移工手冊,分送移工知悉;另藉由電視廣告、戶外電視牆播放30秒宣導短片及燈箱廣告刊登,以宣導合法聘僱之重要性;並刊登燈箱廣告於車站等;另製播移工來源國語言之移工廣播節目及國語廣播節目,向移工、雇主及仲介宣導聘僱相關法令、保護措施及各地辦理之休閒節慶活動訊息,及播放移工母國新聞及音樂,以紓解思鄉情緒。
  1. (7) 提供安置保護及協助轉換雇主:倘移工因法令爭議、檢舉雇主非法使用、遭受人身侵害或雇主違反契約任意遣返等情事有安置之必要,地方主管機關將協處其安置庇護事宜,如有轉換雇主之需要,地方主管機關亦將協助其轉換雇主,並提供法律扶助等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