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引進中階技術人力,於新冠疫情期間,是否需買防疫醫療險?
自 111 年 7 月 26 日起,外國人(含中階技術人力)透過勞動部專案引進來臺,雇主無需幫其外國人投保 COVID-19 醫療保險。
參考新聞稿:https://www.wda.gov.tw/News_Content.aspx?n=7F220D7E656BE749&sms=E9F640ECE968A7E1&s=458447B0357A727A
雇主引進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於新冠疫情期間,是否需在機場關懷服務網登錄?

需要,請至入出國移工機場關懷服務網(https://fwas.wda.gov.tw/),點選產業類(含機構看護工)未入境外國人資料管理,登錄外國人入境資料並上傳檢疫證明文件,符合相關規定後始能入境。倘為重入境(返鄉)之外國人,所登錄資料將自動帶入,若為新聘外國人而無法登錄資料者,可洽詢機場服務站(03-3989002)協助。

雇主聘僱中階技術人力,雇主應負擔之就業服務法責任期間為何?

需要,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46 條規定略以,雇主應自引進中階技術人力入國日或聘僱許可生效日起,至中階技術人力聘僱關係終止出國或由新雇主接續聘僱日。

中階技術人力聘期屆滿欲返國不再國內工作,出國後是否要辦理離境備查?

需要,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68 條規定略以,雇主對聘僱之中階技術人力,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因聘僱關係終止出國,應於中階技術人力出國前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並依規定辦理驗證程序。

中階技術人力發生行蹤不明,是否要辦理行蹤不明通報?
需要,依就業服務法第56條規定,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雇主應於3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但受聘僱之外國人有曠職失去聯繫之情事,雇主得以書面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執行查察。另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5條規定,對聘僱之外國人有就業服務法第56條規定之情事者,除依規定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外,並副知本部。
雇主承接中階技術人力,是否要辦理接續通報?

要,雇主接續聘僱中階技術外國人仍應於規定期間內通報當地勞工主管機關。

中階技術人力聘期屆滿,後續要繼續聘僱,如何辦理?
雇主有繼續聘僱中階技術外國人之必要者,應檢附文件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限屆滿日前4個月內,申請展延聘僱許可。
雇主要不要為中階技術人力辦理入國通報?
需要,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47 條規定略以,雇主由國外引進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於中階技術人力入國後 3 日內,應檢附規定文件,向當地主管機關辦理通報。
中階技術人力在外居住時,雇主要檢附何種證明文件?如何確認中階技術人力在外居住的真意?
1.中階技術人力於入國通報或在台期間自行在外居住,雇主應檢具該外國人自行在外居住之切結書等規定文件通報地方政府,以利地方政府探訪外國人真意。
2.本部將於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新增相關選項,由地方政府於確認中階技術人力真意時勾選,並請其簽名。
雇主聘僱聘僱中階技術人力要不要設置生活照顧服務人員?
需要,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60條規定略以,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9款之機構看護工作、第10款所定工作及第11款所定中階技術工作達10人以上者,應依規定設置生活照顧服務人員。
雇主聘僱(接續聘僱)中階技術人力,也需要適用生活照顧裁量基準嗎?
需要,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46 條規定,雇主應自聘僱許可生效日起負雇主責任。
中階技術人力要自行在外居住,雇主是否需負擔其生活照顧?
需要,雇主聘僱外國中階技術人力,仍應依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裁量基準規定辦理。但中階技術人力之住宿地點非雇主依規定規劃者,當地主管機關依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裁量基準實施檢查,並應訪視中階技術人力,探求其真意。